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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
二、适用对象条件
(一)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执行。
三、需提交资料
材料 |
材料名称 |
基本要求 |
备注 |
材料一 |
《申请表》 |
1、写明申请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2、单位和工会加盖意见。 |
1、“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2、如企业未组建工会,则需另纸提供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意见。 |
材料二 |
《申请报告》 |
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审批办法列举的岗位; 2、申请岗位的名称、人数、职能的特点及符合何种工时制度的理由; 3、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周期; 4、企业工会意见或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说明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
材料三 |
《实施方案》 |
实施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岗位的工作内容、实施人数; 2、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周期; 3、在申请周期内,如何具体安排生产和保证员工的休假休息; 4、明确工资结构、支付日期及加班费的计发办法。 |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明确在实施周期内具体集中工作的时段和工作时间安排、具体集中休息的时段和安排,应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周期内每月平均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应有充分理由。 |
材料四 |
《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申请周期内,如何具体安排生产和保证员工的休假休息; 2、工资支付及加班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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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五 |
《实施方案》与《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公示反馈意见 |
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的情况及公示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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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六 |
职工名册及签名表 |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所有职工名册及签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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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七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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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八 |
上期实施情况报告 |
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上一周期的实施周期、实行何种工时制度、实施岗位(工种)人数、执行工作时间的情况以及工资支付的情况等。 |
再次申请的企业需提交 |
材料九 |
实地核查材料 |
核查材料的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2、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3、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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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分局必须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有两名工作人员签名的核查材料存档: 1、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2、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实地核查应重点核查企业工资明细表及考勤记录,检查企业是否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工资明细表有无员工签名、有无依法支付加班费、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形。 实地核查材料由分局提交。 |
四、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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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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