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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东莞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9 10:50 来源:

 

  

关于申报2018年东莞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8年博士后资助资金申报工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印发《关于我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81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东府办〔2017145号,下称《办法》)文件规定,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助申请。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有权对各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二、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其他引进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注册并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系统(http://59.37.20.103/jsrc/login2.jsp),填写好博士后资助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网上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整理汇总纸质申报材料,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松山湖科技十路联合金融15栋东莞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中心一楼)。

四、申报时间

72-726日网上申报,810日前递交纸质材料。

五、资助内容及要求

(一)建站资助。市财政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流动站、工作站资助标准为100万元,分站、创新实践基地资助标准为35万元。在批复首名博士后入站后接受申请,一次性拨付建站资助。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201811日后获批的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可按照《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申请建站资助。20171231日前获批的分站、创新实践基地,按旧政策《东莞市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东府办〔201329号,以下简称旧政策)标准享受建站资助。

(二)进站资助。市财政对新进站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给予15万元资助,资助期不超过2年。分别在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接受申请,按年度拨付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博士后生活补贴。

201811日后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可按照《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申请进站资助,进站认定时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部门《介绍信》落款日期为准。20171231日前进站的博士后,按照旧政策标准享受进站资助。

(三)特约研究员资助。市财政对经市人力资源局审核的特约研究员,在聘用期内给予聘任单位每年5万元的聘任岗位资助,资助期不超过3年,主要用于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等支出。

(四)学术交流资助。市财政对在站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经市人力资源局同意,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开展学习、做访问学者等短期进修的给予定额补助,活动举办地在国外的补助12000元,活动举办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的补助6000元,每人每年补助一次,博士后人员累计最多补助2次,特约研究员累计最多补助3次。

博士后、特约研究员参加学术交流项目,需提前3周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备案;项目结束后,2周内需网上填报博士后、特约研究员对外交流培训信息,并按程序申请学术交流资助。

(五)探亲补助。市财政对设站单位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的、主要家庭成员在国(境)外居住的博士后人员和特约研究员,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探亲补助,据实报销,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主要用于其本人的交通费支出。

(六)出站资助。市财政对出站后选择来(留)莞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可凭本市接收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分5年给予接收单位共50万元出站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生活补贴。

201811日后从市内外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期满出站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的博士后人员可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出站资助,出站时间认定以《博士后证书》落款日期为准。20171231日前出站的博士后,按照旧政策资助条件和标准享受出站资助。

(七)配套资助。201811日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按待遇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

(八)奖励资助。市财政对获得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设站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设站单位和人员给予配套奖励。对主动为我市设站单位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中介机构,每推荐成功1名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

(九)公共实验室启动资助。市财政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平台管理服务、设备仪器购置或租赁、科研软件购置、实验测试、导师指导等相关工作经费。

六、其他事项

具体要求请登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系统(http://59.37.20.103/jsrc/login2.jsp)查看,或致电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2289883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22836652咨询。在网上申报时遇到系统操作问题,请与技术支持人员18998051103咨询。

 

附件:附件1:东莞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申请材料须知

            附件2:博士后资助资金网上申报指南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8627

 

 

 

 

 

 

 

 

 

 

 

 

 

 

 

 

 

 

 

 

 

 

  抄送: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公室              2018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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