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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柔性引进海外专家来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5〕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鼓励柔性引进海外专家来莞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鼓励柔性引进海外专家来莞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建立灵活有效的柔性引进人才机制,多渠道广泛引进海外专家,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为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经济强市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契约管理“的运作模式,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海外专家柔性引进工作,审批引进名单和资金拨付,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督导和协调柔性引进海外专家项目实施工作。
市人力资源局具体负责海外专家引进项目的编制预算、申报受理、跟踪管理等工作;负责外国人就业许可相关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
市外事侨务局负责海外专家来华入境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专家居留及出入境相关工作,协助市人力资源局做好海外专家在莞期间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海外专家引进项目的资金安排,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以课题研究、岗位聘用、项目合作、兼职聘用、咨询顾问、技术指导等灵活形式引进海外专家来莞短期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企业(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划分)。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专家主要是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拥有特殊技术专长和国际一流应用技术的外籍人才以及长期在海外工作的中国籍人才,包括达到所在国家退休年龄的“银色人才”。
第七条 引进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海外博士学位,具备5年以上海外科研开发、技术应用或经营管理经验的人才;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
(三)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四)在海外取得行业公认的职业资格,在相关领域的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10年以上,能解决用人单位关键核心技术或产品生产工艺难题的技能人才。
第八条 外国专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且专家在签订协议或合同起一年内,在莞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海外专家,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引才补贴,以补贴用人单位引才成本。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引进同一名专家的,只补贴一次。
第十条 引进的海外专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2万元生活津贴,以补贴专家在莞期间的生活开支。同一名专家多次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补贴一次。
第十一条 发挥海外人才工作站和具备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作用,成功推荐海外专家并通过备案的,每推荐1名专家奖励5000元。同一名专家成功推荐给多家用人单位的只奖励一次。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填写《海外专家需求表》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局,通过海外人才工作站引荐专家;或通过具备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引荐专家;也可自行物色专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海外专家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凭以下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备案:
(一)《引进海外专家备案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不能反映内资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另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能反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别的信息查询材料);
(三)引才服务合同或凭证复印件(通过中介机构引荐的需提供);
(四)海外专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
(五)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六)海外任职证明材料(如任职证明、纳税凭证等);
(七)《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用人单位与海外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已备案的海外专家在莞工作时间累计达30天,并按协议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凭以下材料申报引才补贴及生活津贴,同时负责将生活津贴全额支付给海外专家:
(一)《引进海外专家引才补贴及生活津贴申报表》;
(二)完成协议成果的总结及佐证材料;
(三)海外专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含照片页、有效签证页及有效中国边检入出境印章页,专家来莞天数依据出入境章所列时间确定);
(四)海外专家在莞工作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五)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支付海外专家生活津贴的财务佐证材料复印件及海外专家生活津贴签收单据(海外专家签收后补交)。
第十五条 海外人才工作站和中介机构成功推荐人才,且用人单位已备案的,可凭以下材料申报引才奖励:
(一)《引才奖励申报表》;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从业资质的证明(中介机构需提供);
(三)引才服务合同或凭证复印件;
(四)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相关申报材料如为外文的,均需提供国内合法翻译机构中文翻译件。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与海外专家充分协调的基础上签订有关协议。协议应充分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引进海外专家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报酬、福利待遇;
(四)海外专家在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海外专家在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树立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意识,协助海外专家办理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手续,做好人才在莞期间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海外专家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须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若因此引发的纠纷和损失由双方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进海外专家的管理和指导,鼓励海外人才工作站和中介机构做好人才推荐工作,畅通引才渠道。
第二十一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有关资助和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追缴已享受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需要聘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同等条件人才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津贴和奖励等经费由市财政局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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