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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5〕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壮大产业人才队伍规模,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经费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成长型企业新引进人才扶持资助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科技、经信、商务、科协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审核企业的资质条件。
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户籍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落实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扶持政策,加强对辖区内成长型企业人才生活补贴申领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标准
第四条 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范围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扶持范围: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三)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四)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五)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六)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经信、商务、科协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定后确定当年度的扶持企业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新引进人才包括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归国留学人员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在莞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含);
(二)
(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中硕士、中级职称人才不超过40周岁,本科、初级职称人才不超过30周岁(以引进年度的
(四)已落户东莞。
第七条 新引进人才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
(一)初级职称或本科:6000元/人;
(二)中级职称或硕士:1万元/人;
(三)高级职称或博士:2万元/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职称条件,但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人。
第八条 新引进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九条 对研发投入比例大、人才聚集度高、人才团队具有行业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的成长型企业,根据人才成长所需的投入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企业一次性人才培养补贴。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申请通知(指南),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材料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做好动员辅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后汇总上报送市人力资源局。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公示名单,并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落实相关资助。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相关情况,内容包括(一式三份):
(一)《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人职称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企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年度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以隐瞒或虚报学历、职称、户籍、社保、纳税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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