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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初次到东莞市就业的湖南、湖北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生活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7〕39号)
发布日期: 2017-05-02 12:02 来源:

各人力资源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初次到东莞市就业的湖南、湖北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生活补贴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7428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初次到东莞市就业的湖南、湖北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生活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援湖南省花垣县、龙山县,湖北省郧西县(以下简称输出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莞就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经输出地扶贫部门认定,且经我市和输出地人力资源部门共同核实,在我市企业就业的输出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输出地贫困劳动力)。输出地贫困劳动力名单在东莞就业创业服务网公布。

第三条  20164月以后,初次到东莞市企业就业的输出地贫困劳动力,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东莞市内就业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输出地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四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输出地贫困劳动力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2、输出地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3、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4、《初次到东莞市企业就业的湖南、湖北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批表》(附件1);

5、输出地贫困劳动力社保卡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复印件。

第五条 补贴申请程序:

1、输出地贫困劳动力与东莞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向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完毕,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3、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核准的,将补贴拨到输出地贫困劳动力社保卡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331日。20164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在东莞市内企业就业的输出地贫困劳动力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一次性生活补贴。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J-2017-008

附件:初次到东莞市企业就业的湖南、湖北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批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公室                2017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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