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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人发〔2017〕32号
各人力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7年4月11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创业培训基础能力,做好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推进“大众创业工程”深入实施,根据《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09〕1号)、《关于做好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6〕137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为“定点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并在市人力资源部门业务指导下,为各类有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创办企业培训、指导等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全市定点机构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成立创业培训工作小组,统筹协调东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创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创业培训工作小组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就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劳力开发科、市人才管理办公室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科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劳力开发科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坚持“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择优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院校、群团组织、创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众创空间等单位或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定点机构:
(一)机构资质方面
1.在我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为工作目标。
2.有稳定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的剩余期限2年以上),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
3.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4.创业培训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有序。
(二)创业培训方面
1.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设施。
2.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全职讲师,在相关专业(领域)方面有相当的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
3.培训机构承诺按照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采用与创业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创业培训教材和课程,常规化组织开展培训。
(三)创业服务方面
1.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
2.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高校经济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3.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每年5月份、9月份受理申请东莞市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认定的单位或机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基本资料:
1.《东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及认定登记表》(附件1);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
3.《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附件2);
4.加盖本机构公章的独立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5.培训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自有场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6.专职管理人员和全职讲师的身份证、师资证书、劳动合同(签订一年以上)等复印件(出示原件)及在该培训机构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7.创业培训教师(包括全职及兼职教师)及创业导师的身份证、师资证书或资质证明、劳动合同或兼职协议等复印件(出示原件);
(二)佐证材料:
8.创业培训课程项目相关材料;
9.培训教学管理制度;
10.按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附件3)的要求,提供所从事工作的证明材料;
11.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定点机构认定程序如下:
(一)资格审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受理定点机构的申请,严格按照认定原则和条件,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实地考察。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机构,市就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及工作小组相关成员采取实地查验的方式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考察意见。
(三)综合评审。根据具体申请情况,创业培训工作小组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对通过实地考察的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拟认定为东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名单。
(四)公示。拟认定为东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名单在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市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公示7天。
(五)发文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或经创业培训工作小组复核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东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日常管理。经认定的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实施办法》(东人发〔2016〕58号)开展创业培训,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培训质量,接受市人力资源部门指导和监督,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交培训计划。定点机构在开班前10天,应将培训课程安排、学员名册、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上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对未办理备案的培训班,不予资助创业培训补贴。
(二)实施小班制教学。每期培训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以保证教师授课互动效果,并由两名或以上持有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老师分课时授课。
(三)按规定技术标准开展培训。必须严格按照SIYB创业培训模式规定的技术标准开展培训教学,不得擅自调整、缩减教学课时。
(四)建立考勤制度。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培训,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培训时间、内容,学员名单的,须事先报批。认真执行学员考勤签到制度,对到课率低于90%的学员,不予安排考核。
(五)实施考核制度。创业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程序发放培训补贴。
(六)建立档案制度。创业培训办班结束后及时将参加培训学员报名登记表、考勤记录表、培训学员意见反馈表、创业计划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向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报送培训班情况总结。
(七)填报创业培训季度进展情况报表。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填写《广东省创业培训进展情况季度报表》等相关报表。
(八)提交年度总结和计划。定点机构每年12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创业培训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创业培训计划。
第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定点机构要加强师资力量建设,组织创业培训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督促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为参训学员提供质量优良的创业培训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定点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条 开发培训项目。鼓励办学质量良好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积极开发具特色、有实效的创业培训项目,提高创业培训增值服务水平,对培训效果特别良好的项目推荐申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实训)项目。
第十一条 素质提升培训。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每年编制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班培训年度计划,鼓励办学质量良好的定点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利用高层次师资资源和优秀企业家资源,举办具特色、有实效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按政策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工作小组相关成员按照定点机构培训办班备案内容,对培训班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办班不规范、日常管理松散、不执行培训制度、擅自删减培训课时和培训内容、师资不合格等问题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奖励补贴资金的,追回违规违法所得,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每年12月,市就业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对定点机构从被认定的第二个年度开始进行年度考评,并根据《东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进行评分。评估通过的,继续保留东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取消东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其资格并对社会公告:
(一)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组织创业培训教学,提供后续服务,经督导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将承担的创业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并公布的东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继续有效,无需要重新认定,详细管理规范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奖励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J-201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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