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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回执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3-28 15:28 来源:

一、受理对象

由我市颁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总公司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局提交设立分公司报告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1319号)第二十一条。

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人社部令〔201319号)第二十三条。

三、提交资料(下载附件

材料名称

提交条件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东莞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书》

必须提交

收原件(盖公章)。

2

0

纸质

总公司营业执照

必须提交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1

1

纸质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必须提交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1

1

纸质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必须提交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1

1

纸质

申请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才须提交。

收原件(盖公章)。

注:应当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

0

纸质

 

四、办事程序

1. 分公司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

2. 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接收、审查申请资料;

3. 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填写劳务派遣总公司向许可机关报告设立分公司书面回执,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自收齐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咨询、监督热线

(一)咨询热线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

0769-22203933

0769-22627712

(二)监督热线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0769-22203633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九、窗口办理地址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 东莞市东城街道育兴路101号综合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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