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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2 15:05 来源:

东人发〔20183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8510

 

 

东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2014-2018年广东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粤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东莞市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在编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并实行学时制管理。

第四条  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局,履行协调服务、组织检查职能,并负责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和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培训需求调查、理论研究、交流合作;

(四)指导、检查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岗培训、在岗培训和年度考核培训;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下属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全市组织的相关培训;

(二)按照职责确定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科目,制定专门业务培训规划;

第六条  各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针对三类不同岗位人员分类指导,建立与岗位相适应的培训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全市和本系统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五类:初任培训、晋岗培训、在岗培训、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培训。

第八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开展的公共课程的培训。初任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局统一组织,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120学时(每天计算8学时,以下同)。初任培训应当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单位后一年内进行。

第九条  晋岗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上一级岗位后,开展的以提升岗位任职能力和掌握必备知识的培训。管理岗位人员晋岗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局统一组织,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120学时。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晋岗培训的内容、时间要求和方式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局同意后组织。管理岗位人员晋岗培训应当在晋岗后一年内进行。

第十条  在岗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开展的更新知识、提高管理能力、执政能力、业务能力和党性培养的培训,市人力资源局每年根据情况统一组织开展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培训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  业务培训是指针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开展的以提高专业素质、适应专门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要求和方式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局确定或同意,包括参加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的各类人才培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等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局统一组织,培训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不少于80学时,包括东莞干部培训网络学院和东莞干部培训云课堂的培训学时。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局和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选调人员参加脱产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五条  推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践性培训。完善和规范交流进修、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培训方式。

第十六条  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互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人才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培训基地)、高校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培训机构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承接我市主体培训班办学。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的机构,应接受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局业务指导,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实施教学,开展教学研究和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考核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运用理论和知识等方面情况,并把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聘岗、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及时安排新进人员和晋岗人员按期完成初任培训和晋岗培训,未完成培训的,市人力资源局要求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能按要求完成每年度规定学时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能完成规定学时要求者,第二年年度考核时须补修完规定的培训学时后才予以评定等级,且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致伤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除外)都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培训,对培训不合格、达不到培训要求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保障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对连续两年未能按本规定组织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按15%确定优秀等次人数。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学习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国家、省组织的与工作性质相关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需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需向市人力资源局报送计划申请,审批同意后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各系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有具体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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