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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人发〔2018〕25号
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各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创新创业工作,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优势和活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
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人员是指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所从事的工作或业务必须与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相关联;
(二)申请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人员应已聘用在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以上。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允许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
(一)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相关政策中属于不允许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人员的;
(三)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
第五条 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
(一)科研人员兼职或在岗创业的,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兼职或在岗创业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如有需要,单位与科研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二)科研人员兼职或在岗创业期间,企业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三)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在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单位应当将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四)担任单位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担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担任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
第六条 科研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仍占用单位事业编制。
(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坚持“统筹兼顾、合同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涉密、特殊岗位人员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应与所在事业单位暂停履行原聘用合同,重新签订离岗协议。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协议中明确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和期满后岗位聘用及人事关系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不占原事业单位的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单列,其岗位可用于其他在岗人员岗位晋升,在总岗位数有空缺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新聘用工作人员。
(五)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专业技术评审资格、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并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其中工伤保险由企业代缴)、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单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应每年度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参加原单位年度考核,离岗创业所在企业应出具工作表现情况,并对年度考核提出意见。年度考核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办理,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纪律或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离岗创业期未满,个人提出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返岗书面申请,由原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后,个人提供与企业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证明材料,原单位应为其安排离岗创业前相应工作。
第九条 离岗创业期满,个人选择回到原单位工作的,需在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单位提出返岗书面申请,返岗后由原单位按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或按原岗位等级一次性超聘后再逐步消化;符合规定的竞聘上岗条件的,可以参加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离岗创业期间的专业技术岗位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 离岗创业期满,个人选择不再回到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解聘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未按规定提交返岗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了返岗书面申请但到期15日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的,原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担任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离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离岗创业期间应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允许一次性超岗聘用后再逐步消化。离岗创业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兼职或创业期间科研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受到伤害时的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相关工伤保险责任。兼职和创业期间发生人员死亡的,由原单位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已享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费待遇。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
(二)经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三)由所在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停发手续。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提出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申请的,所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人《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十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呈报备案。市人力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提出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申请的,应按规定程序执行。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离岗。对违反规定擅自离岗人员,要求其返回岗位,对拒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所在事业单位可按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相应解除人事关系。
第十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应高度重视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和离岗创业工作,按照本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的具体操作办法。每年底汇总填写《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人员情况表》报市人力资源局。
第十八条 兼职或创业期间,个人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在实施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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