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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莞短期就业流程图
一、适用对象:
1.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1)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2)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3)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4)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5)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1)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
(2)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3)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
(4)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
(5)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
(6)文化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书上未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的。
3.补充说明:
(1)前述中第1条、第2条中的第(1)(2)(3)(5)项所列的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90日的,均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及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
入境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的,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及《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
二、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及《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所需材料(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
1.用人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文件,分支机构须增加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用人单位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涉外就业单位登记表》1份(加盖公章,仅用于单位首次聘用外国人);
4.《外国人短期工作申请表》1份(须经当地人力资源分局审批通过,并加盖公章);
5.中外双方合作协议、项目合同等;
6.拟入境人员简历;
7.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8.申请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学历或技术(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9.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0. 补充说明:
(1)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的均需要提供国内合法翻译机构中文翻译件1份。
(2)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及《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取消工作任务未入境的,境内合作方应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其工作期限不得超出工作证明所注期限,工作证明到期后不延期。
(4)持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后,若其居留许可有效期内,拟被境内用人单位聘用的,可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在境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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