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来源: |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全市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申请人选择在市仲裁院仲裁,并经市仲裁院同意移送的以下案件: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镇(市、省)的案件;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所在地位于不同镇(市、省)的案件;
(3)多个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所在地位于不同镇(市、省)的案件;
(4)用人单位搬迁、转型升级、合并、分立而导致的跨镇(市、省)的案件;
(5)其它跨镇(市、省)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劳动者与市、镇(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镇(街)仲裁庭报请市仲裁院处理的新型、疑难案件及镇(街)仲裁庭不宜受理的案件;
(五)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由市仲裁院管辖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镇(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负责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在该镇(街)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但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案件除外;
(二)申请人选择并要求在该镇(街)仲裁庭申请仲裁的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跨镇(市、省)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指定由该镇(街)仲裁庭管辖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微博
- 微信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版权所有 邮箱:dgsrlzyj@dg.gov.cn 技术支持:开普云
联系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7楼、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号
粤ICP备11012759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95号 网站标识码:441900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