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
发布日期: 2015-07-09 09:31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战略,鼓励和扶持高层次人才来莞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博士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三条 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是指如下人员:

1.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2.年龄在50岁以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

3.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经营管理高级资格的人才。

第五条 留学人员拥有35%或以上股份的企业即可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拥有35%或以上股份的企业即可认定为博士企业。

第六条 留学人员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认证由市人事局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留学人员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拥有的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但须由工商部门出具股份证明。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七条 创业人员须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入园申请书;

2.证明创业人员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的合法材料;

3.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由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山湖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入园资格进行审核,对创业人员科研能力、管理能力、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价,择优入园。

第九条 入园获批后,由管理办公室与企业签订《入园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创业资助

留学人员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经审定入园设立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和创业者持有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与项目投资进度,申请松山湖科技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补助和创意文化产业项目经费补助,具体由松山湖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获得国外硕士学位、在我市某些领域获得一定科研成果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企业开展该项目所购买研发设备仪器实际费用额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一)上述人员要拥有创业企业35%或以上股份;

(二)创业企业开展的研究项目需经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 办公和研发场地租金补贴

经审定批准入园的企业,在园区租用办公和研发场地的,由松山湖科技专项资金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的场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额不超过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租金补贴直接划拨到出租单位。

第十三条 奖励

奖励在创业园创办企业,从事科研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按市对优秀人才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18号)和《关于实施〈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东府办〔2004〕9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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