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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创业,加快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步伐,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东莞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进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莞创业、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联络、接待、政策咨询、推荐、资格认定、组织协调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科技、经贸、外经贸、外事侨务、教育、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方式:
(一)在国家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
(二)依法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依法向各类企业参股或创办企业;
(四)在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产、学、研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技术开发项目。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莞创业、工作,应向市引进办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取得的学位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到国家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人事局按规定办理考试、录用等手续;到其他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工作的,由市引进办推荐和办理接收手续。
第七条 留学人员来莞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莞创办企业,凭市引进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莞工作证明书”和本人护照申办工商注册登记。
第九条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来莞工作的留学人员,主要用于改善来莞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在莞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对留学人员来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在本市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十条 对留学人员来莞从事科学研究以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一)获得国外硕士学位以上、在东莞某些领域获得一定科研成果或其它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企业,并拥有企业35%以上(含35%)的股份,企业开展的研究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按企业开展该项目所购买研发设备仪器实际费用额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二)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产业的(国家禁止行业除外),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
(三)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等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外,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还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局推荐,可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莞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依法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四条 来莞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年龄在50岁以下的留学人员可凭市引进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东莞通知书》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本市的手续。凡入户本市的留学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落实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市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属教师、医务人员的分别由市教育、卫生部门协助安排;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根据其原有的身份,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随归、随迁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凭市引进办出具的证明,市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中,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可安排在市区内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来莞工作的留学人员,因私申请出国的,可凭市引进办证明,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来莞工作后可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办理复干或重新录(聘)用手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批准出国留学期限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出国前已参加工作的自费留学人员,5年内回国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后回国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陪读而被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经市人事局、劳动局审查批准,原干部(工人)身份予以恢复,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确认,其在国内自动离职或除名前的工作时间与来莞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的人事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二十条 来莞工作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适用于来莞工作的留学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2〕4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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