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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三、《暂行办法》规定的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参考其他地市的做法,考虑到企业的可承受度和资金流转需要,本《暂行办法》将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确定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5%的比例执行,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同时,实施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为企业减负文件要求,规定了减半缴纳和加倍缴纳条件。
四、《暂行办法》规定由谁缴纳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施工企业与其雇佣的工人建立劳动关系,从施工企业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本《暂行办法》明确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作为保证金缴纳主体。
五、《暂行办法》规定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如何?
为贯彻国家为企业减负的要求,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国有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提交。水务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提交。
六、《暂行办法》对于办理银行保函或国有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有没有比较具体的要求?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或国有保险机构保单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一)受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三)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或国有保险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施工企业有什么样的处理措施?
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
八、《暂行办法》的实施截止日期?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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