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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规则》。
二、《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是指我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适用于以我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何体现?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我局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通过制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予以明确。执法承办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应当按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有哪些?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具体在《规则》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
六、什么情形下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确定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对当事人训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什么情形下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人力资源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在当事人交待前尚未被人力资源部门知悉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八、什么情形下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以拒绝、阻碍、暴力、威胁等消极或者积极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九、从轻、从重或者减轻处罚如何实施?
依法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在原违法情节对应《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档次的处罚裁量标准内实施。依法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在原违法情节对应《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档次的上一个较轻档次的处罚裁量标准内实施。
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如何体现?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制作书面的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标准、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执法承办机构不得因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十一、《规则》设置了哪些监督措施?
设置了案件审查、集体讨论、宣传培训、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二、《规则》的实施时间?
《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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