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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须知(8)——暑期务工特别提示
发布日期: 2015-06-12 09:54 来源:

问:我国公民要达到多少周岁才能到用人单位务工?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换句话说,我国的公民必须要年满16周岁才能务工,才能合法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问:计算是否已满16周岁,是以公历、阳历还是其他方法计算?

答:按照目前司法实践,“周岁”是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公历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比如,某人的身份证显示出生日期为1998年8月31日,即使到了2014年8月31日当天,从法律意义上说,某人仍然是没有满16周岁,要到了2014年8月31日24时,即从2014年9月1日0时开始才是已满16周岁。

 

问:劳动者在求职时,应该要了解企业哪些情况?

答:劳动者应该要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应该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是否有营业执照等。

 

问: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哪些证件?

答: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以及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问:没有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个人或者单位,能否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答:不可以。

 

问:合法的劳动派遣机构必须具备哪些证件?

答:合法的劳动派遣机构必须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问:没有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者单位,能否从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答:不可以。

 

问:通过非法职业中介或非法劳务派遣求职会有危害么?

答:当然有。通过非法职业中介或非法劳务派遣求职存在诸多风险,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切实的保障。

 

问:目前东莞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折算日工资为69.43元,折算小时工资为8.68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

 

问: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问:书面劳动合同都必须要签订么?

答: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什么期限内签订?

答: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住址等资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说明。

 

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那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问:试用期的期限可以约定多长?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试用期能否约定多次?

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劳动合同需要签订多少份?

答:劳动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答: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遵守。

 

问:社会保险必须要参加吗?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何谓实习和见习?

答: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规定,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省外学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习,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问:规范的实习是如何组织开展的?

答: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学校应当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掌握实习情况,统一管理和考核。

 

问:实习需要签订什么协议么?

答:需要。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三)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四)实习终止条件;(五)违约责任;(六)争议的解决方式。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

其他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问:实习过程中,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三)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四)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六)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七)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问:实习报酬如何确定?

答: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问:见习能由用人单位自行开展么?

答:不能。只能由当地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问:见习期一般多长?

答: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问:见习需要签订协议么?

答:需要。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二)见习期限;(三)见习计划安排;(四)岗位职责;(五)见习待遇;(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问:见习过程中,见习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二)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问:见习单位是否要为见习人员购买什么保险?

答:要。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问:若有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什么电话进行咨询?

答:可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拨打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或者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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