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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及裁量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的适用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以及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的办理适用本《细则》。
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是怎样规定的?
自有或租赁办公场所用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使用面积(不含用工单位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办理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变更备案,及本细则实施前已获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延续行政许可时,不适用本细则对于经营场所面积的规定。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涉及的文件有哪些?
使用自有房产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五、对于办公设施设备有何要求?
配备能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档案、社保进行信息化系统管理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各不少于1台。
六、对于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有何要求?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需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能够通过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查询。
七、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吗?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应提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八、《细则》的实施时间
《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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