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来源: |
一、事项名称
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二、办理依据
《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5〕81号)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四)具有相应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所(站)的申请函;
(二)《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
(四)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等证明(复印件2份);
(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
(六)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市属单位申请设立的,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局办事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审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专家组实地评估
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组织本职业(工种)专家组依据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实地审查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三)审核
市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拟文呈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并退回材料。
(四)发证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市人力资源局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鉴定所(站)标牌。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时间及咨询方式
(一)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综合楼一楼办事中心。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休息不对外办公。
(三)咨询电话:22203619、22267022
(四)局门户网站:http://www.insinv.com
- 微博
- 微信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版权所有 邮箱:dgsrlzyj@dg.gov.cn 技术支持:开普云
联系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7楼、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号
粤ICP备11012759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95号 网站标识码:441900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