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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查处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监字〔2017〕第22-63号)的要求接受调查询问一案,现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监字〔2017〕第22-63号)(见附件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299号
联系电话:0769-87366211 联系人: 卓德纲、梁玉辉
附件:1.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监字〔2017〕第22-63号)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清溪分局
2018 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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