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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监字〔2017〕第23-376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行改正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监字〔2017〕第23-37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5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期185日(暂计至2018年7月3日),产生加处罚款1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5000元、加处罚款15000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耀文、刘达仪
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永盛大街政通路15号
联系电话:0769-8751466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凤岗分局
2018年7月9日
东莞市伟多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监字〔2017〕第23-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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