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20 16:58 来源:

东人发〔20184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8717  

 

 

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面试评委队伍建设,确保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范(试行)》(粤人社发〔201321号)和《关于建立高素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队伍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面试评委遴选、组织、管理、考核、培训、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面试评委是指对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测试的实施者。通过本办法规定程序遴选、确认、获得面试评委资格的人员,方可担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评委工作。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面试评委的组织、档案管理、考核、培训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全市面试评委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配合。

 

第二章 评委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面试评委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3.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 镇街单位遴选的评委需担任镇街部门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聘用事业单位九级以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市属单位遴选的评委需担任副科以上职务或聘用事业单位八级以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

5. 具备履行面试评委职责的身体条件;

6. 符合胜任面试评委工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条件:

1. 具有一定的面试和选人、用人工作经验;

2. 熟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

3. 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与技能;

4. 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5. 掌握面试测试技法,能够对考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主评委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镇街单位遴选的主评委需担任镇街相关部门副科以上领导职务或聘用事业单位八级以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市属单位遴选的评委需担任副处以上职务或聘用事业单位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

2. 具有三年以上面试工作经验,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与技能,熟练掌握各种面试技巧;

3. 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熟悉面试各环节工作,熟练组织面试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面试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面试评委的各种职权;

(二)参加评委培训和工作研讨;

(三)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六条  面试评委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做到客观、公正、准确评判,独立评分;

(三)接受评委培训和面试工作考核;

(四)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五)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三章  评委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  面试评委主要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按有关规定遴选产生,市人力资源局对全市的面试评委信息收集汇总,建立评委信息库。

第八条  评委信息库分为管理人员评委库和专业技术人员评委库,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评委库按照专业进行分类。

第九条  入选评委信息库的评委,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具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第十条  入选评委信息库的评委按照以下程序遴选产生:

(一)由市人力资源局发出招募面试评委信息,本人自愿报名并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局;

(二)市人力资源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确定为面试评委候选人,市人力资源局制定面试评委候选人培训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三)培训合格者,经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合格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入选评委信息库。

(四)市人力资源局对入选评委信息库的评委颁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具有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申报事业单位面试评委资格,可直接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局根据评委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对入选评委信息库的评委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评委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评委,其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报市人力资源局进行调整。

 

第四章  面试评委小组的产生

第十二条  面试评委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配备1名机动评委,组成8人的临时评委小组。如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局同意,面试评委小组可由9人组成,配备2名机动评委,组成11人的临时评委小组。

第十三条  面试前3个工作日确定面试临时评委小组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评委中随机产生1名主评委和2名普通评委,其余评委(5名或8名)从全市相应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教育、卫生、文化系统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其中1名面试评委须从全市评委库中非该系统的评委中抽取,其他评委可从该系统的评委库产生。

第十四条  面试正式开始前40分钟,由主评委主持,在临时评委小组的普通评委中抽签确定正式面试评委。

抽签轮空的评委为机动评委,随时待命,可在评委休息室休息,但不得进入候考室或面试室。

 

第五章  评委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局每年开展面试评委培训工作,负责制定面试评委培训计划并实施,事业单位配合市人力资源局安排面试评委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局会同事业单位建立面试评委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参加面试评委培训的次数和表现、参加面试的次数、面试的人数、面试中担任的角色、是否严格遵守面试有关规定、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等,作为面试评委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面试评委进行考核,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继续其面试评委资格;未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局取消面试评委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八条  面试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终止其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面试评委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面试评委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评委职责的;

(四)其他不宜再担任面试评委的。

第十九条  面试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面试评委资格: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拒绝履行面试评委义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

(五)举办或参与各类营利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辅导培训的;

(六)接受各种干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公正性请托的;

(七)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不宜再担任面试评委的。

第二十条  提前终止或取消面试评委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局收回《证书》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六章  回避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面试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考生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要主动提出申请,不得担任当场面试评委。

评委违反本条规定,该场面试所作评分无效,并由市人力资源局给予处分,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评委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现场监督人员和巡考人员的监督。对拒绝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评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评委资格。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面试评委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央和省对事业单位面试评委管理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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