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职业培训联盟章程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4-12-15 16:24 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2〕34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和《广东省职业培训联盟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本着“合作、融入、共赢”的原则,汇聚社会各方力量,搭建培训与企业合作平台,成立东莞市职业培训联盟。为了规范联盟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联盟和联盟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东莞市职业培训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性质: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发起,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以区域产业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为主体,市内各类本科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自愿参加的地方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组织。联盟内各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经济独立核算等不变,并以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在联盟章程的指导和约束下,分工合作、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开展东莞市的职业培训工作。

第三条 宗旨: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服务于职业培训,通过整合、合理配置各类公共职业培训资源,促进职业培训联盟的有效动作,实现优势资源的有效发挥和高效利用,把职业培训联盟对技能人才的培养与东莞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为东莞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第四条 准则:联盟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盟内各成员单位之间地位平等、互相尊重、相互支持,遵循平等、合作、诚信、共赢准则。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五条 主要职能

(一)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的引导下,通过政策扶持手段,鼓励和引导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共同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局的统筹规划下,按照各自职能承担与职业培训相关的各类职业培训公共服务项目,促进成员单位培训质量的提升。

(二)充分发挥联盟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政校行企协同合作,探索职业培训创新机制,实现联盟职业培训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共进的技能型人才培训新格局,为行业企业人才队伍提供有效服务。

(三)建立职业培训联盟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覆盖行业产业的职业培训联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竞赛、师资培养交流、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请设立技师工作站等活动,实现实训设施互助、公共资源共享;增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能力。

(五)通过开展东莞市企业技能劳动者的统计、分析、预测和评估工作,提供专项咨询服务和指导,建立健全职业培训需求监测体系,探索研究职业培训联盟发展策略。

(六)开展与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的各类调研、评审、考察等活动;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参与职业培训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建立职业培训联盟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七)完成市人力资源局指定或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联盟发起单位须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备案并接受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加入联盟。

(一)可承担职业能力研究开发和技能人才培养的本科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二)可提供职业能力开发,以及理论研究和技术支持的

科研机构;

(三)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行业协会。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质材料;

(二) 由联盟发起单位受理及资格审核;

(三) 由联盟发起单位向成员发放“东莞市职业培训联盟成员单位”证书;

(四) 发起单位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审批备案。

第九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证书;

第十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发起单位提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同意,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成员,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东莞市职业培训联盟实行理事会制,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两个机构,其中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个,由发起单位担任;副理事长单位若干个,由加入联盟的各行业协会、商会或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担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单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联盟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成员单位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新的理事单位;

(六)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受理事会领导,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单位负责。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单位,相关设施及设备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职业技能培训发展的有关意见、建议和方案等;

(三)负责联盟的网络平台建设管理、宣传、联络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和下年工作计划等;

(五)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负责成员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向不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成员单位提出劝退要求;

(七)搜集、发布职业培训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各成员单位地位一律平等,参加本联盟的团体活动的权利;

(二)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联盟资源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共享本联盟的资料、信息以及教研成果;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完成本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活动的建议;

(五)联盟成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联盟章程,由联盟成员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单位同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发起单位提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单位同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备案后生效。

 

第八章 附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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