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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招用湖南、湖北贫困劳动力安置奖励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7〕42号)
发布日期: 2017-05-02 17:44 来源:

 各人力资源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招用湖南、湖北贫困劳动力安置奖励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7428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招用湖南、湖北贫困劳动力安置奖励申领办法
 
第一条为支援湖南省花垣县、龙山县,湖北省郧西县(以下简称输出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莞就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招用经输出地扶贫部门认定,且经我市和输出地人力资源部门共同核实的输出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输出地贫困劳动力)的本市企业。输出地贫困劳动力名单在东莞就业创业服务网公布。
第三条 东莞市内企业招用20名(含20名)以上输出地贫困劳动力,与输出地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东莞市内就业并按规定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9个月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安置奖励3万元。
第四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与输出地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为输出地贫困劳动力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
4、《东莞市企业招用输出地贫困劳动力安置奖励审批表》(附件1);
5、东莞市企业接收输出地贫困劳动力花名册(附件2)、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第五条补贴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劳力开发科提出申请。
2、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核准的,将奖励拨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企业招用湖南、湖北贫困劳动力安置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完毕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招用输出地贫困劳动力人员名单、奖励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同一企业只能申领本项奖励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331日。201641日至20181231日期间招用输出地贫困劳动力的本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安置奖励。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J-2017-009)
 
附件:1.东莞市企业招用输出地贫困劳动力安置奖励审批表
   2.东莞市企业接收输出地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公室             2017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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